商标服务

一、法律规定:

《商标法》第四十二条规定:“转让注册商标的,转让人和受让人应当签订转让协议,并共同向商标局提出申请。受让人应当保证使用该注册商标的商品质量。

转让注册商标的,商标注册人对其在同一种商品上注册的近似的商标,或者在类似商品上注册的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标,应当一并转让。

对容易导致混淆或者有其他不良影响的转让,商标局不予核准,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转让注册商标经核准后,予以公告。受让人自公告之日起享有商标专用权。”

二、商标转让所需文件

1、商标受让人签字或盖章的商标代理委托书;

2、商标转让人与受让人签字或盖章的商标转让申请书;

3、商标受让人的营业执照(法人)/身份证(自然人)复印件;

4、商标注册证书/受理通知书复印件;

5、转让方和受让方签字或盖章的商标转让协议一份。

三、商标转让的程序

商标转让完成整个时间大约需要6-8个月左右,整个流程为申请、受理、审查、公告、核发转让证明。


服务热线: 138 8017 65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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