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标服务

一、法律规定

《商标法实施条例》第三十条规定:变更商标注册人名义、地址或者其他注册事项的,应当向商标局提交变更申请书。商标局核准后,发给商标注册人相应证明,并予以公告;不予核准的,应当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变更商标注册人名义的,还应当提交有关登记机关出具的变更证明文件。未提交变更证明文件的,可以自提出申请之日起30日内补交;期满不提交的,视为放弃变更申请,商标局应当书面通知申请人。

变更商标注册人名义或者地址的,商标注册人应当将其全部注册商标一并变更;未一并变更的,视为放弃变更申请,商标局应当书面通知申请人。

二、变更商标注册人名义所需文件

1、商标变更申请人签字或盖章的商标代理委托书;

2、商标变更申请人签字或盖章的商标变更申请书;

3、工商部门出具的变更证明原件或盖鲜章的复印件;

4、商标注册证书复印件或受理通知书复印件。

5、营业执照复印件并加盖公章;

三、变更商标注册人名义/地址的程序

商标变更完成所需时间大约为6个月左右,整个流程分为申请、审查、公告、核发变更证明。

服务热线: 138 8017 65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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