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法律规定
《商标法》第三十四条规定:对驳回申请、不予公告的商标,商标局应当书面通知商标注册申请人。商标注册申请人不服的,可以自收到通知之日起十五日内向商标评审委员会申请复审。商标评审委员会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九个月内做出决定,并书面通知申请人。有特殊情况需要延长的,经国务院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批准,可以延长三个月。
二、商标驳回复审所需文件
1、驳回通知书复印件;
2、营业执照复印件/身份证复印件;
3、由我方代理撰写的驳回复审申请书;
4、商标驳回复审申请人签字或盖章的商标代理委托书;
5、商标驳回复审申请人提供的与本驳回复审案有关的证据材料。
三、商标驳回复审的程序
商标驳回复审完成整个流程为申请、受理、审查、公告、通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