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标服务

一、法律规定

《商标法》第四十四条规定: 已经注册的商标,违反本法第十条、第十一条、第十二条规定的,或者是以欺骗手段或者其他不正当手段取得注册的,……,其他单位或者个人可以请求商标评审委员会宣告该注册商标无效。商标局做出宣告注册商标无效的决定,应当书面通知当事人。当事人对商标局的决定不服的,可以自收到通知之日起十五日内向商标评审委员会申请复审。其他单位或者个人请求商标评审委员会宣告注册商标无效的,……。商标评审委员会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九个月内做出维持注册商标或者宣告注册商标无效的裁定,并书面通知当事人。

第四十五条规定:已经注册的商标,违反本法第十三条第二款和第三款、第十五条、第十六条第一款、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第三十二条规定的,自商标注册之日起五年内,在先权利人或者利害关系人可以请求商标评审委员会宣告该注册商标无效。对恶意注册的,驰名商标所有人不受五年的时间限制。

二、注册商标的无效宣告所需文件

1、商标局各类发文通知书原件;

2、无效宣告申请书(由我方撰写);

3、商标代理委托书;

4、营业执照或身份证复印件;

5、能够支持申请理由的相关证据材料。

三、注册商标的无效宣告的程序

注册商标的无效宣告所需的时间大约为 9-12 个月左右,整个流程分为申请、受理、审查证据材料、裁定、公告。

服务热线: 138 8017 65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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