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法律规定
《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对初步审定公告的商标提出异议的,商标局应当听取异议人和被异议人陈述事实和理由,经调查核实后,自公告期满之日起十二个月内做出是否准予注册的决定,并书面通知异议人和被异议人。有特殊情况需要延长的,经国务院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批准,可以延长六个月。
二、商标争议申请所需文件
1、商标评审代理委托书;
2、商标争议理由书(由我方撰写);
3、申请人主体资格证明文件;
4、其他证明争议理由的证据材料。
三、商标争议申请的程序
商标争议申请整个流程分为申请、受理、答辩、证据交换、裁定、公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