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标服务

一、法律规定

       《商标法》 第四十九条规定:注册商标成为其核定使用的商品的通用名称或者没有正当理由连续三年不使用的,任何单位或者个人可以向商标局申请撤销该注册商标。商标局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九个月内做出决定。有特殊情况需要延长的,经国务院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批准,可以延长三个月。

 

二、撤销三年不使用商标申请所需文件

       1、商标撤销申请人签字或盖章的商标代理委托书;

       2、商标撤销申请人签字或盖章的商标三年不使用撤销申请书。

       3、撤销对方商标三年未使用的证据材料。

 

三、撤销三年不使用商标申请的程序

  商标三年不使用撤销完成整个流程为申请、要求商标注册人提供使用证据、审查、公告、核发通知。

服务热线: 138 8017 65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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