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标服务

一、法律规定

        《商标法》第四十三条规定 : “ 商标注册人可以通过签订商标使用许可合同,许可他人使用其注册商标。……经许可使用他人注册商标的,必须在使用该注册商标的商品上标明被许可人的名称和商品产地。

许可他人使用其注册商标的,许可人应当将其商标使用许可报商标局备案,由商标局公告。商标使用许可未经备案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 ”

 

二、商标许可使用备案所需文件

        1、商标许可人签字或盖章的商标代理委托书;

        2、商标许可人签字或盖章的商标许可使用备案申请书;

        3、商标被许可人的营业执照(法人)或身份证(自然人)复印件;

        4、商标注册证书复印件;

        5、商标许可人与商标被许可人签订的商标使用许可合同。

        

三、商标使用许可合同备案的程序

        商标使用许可合同备案完成整个时间大约需要6- 8个月左右,整个流程为申请、审查、公告、核发许可备案证明。

服务热线: 138 8017 65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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